最新:员工签订承包协议后 二审认为双方是条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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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事实:
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打消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肩负。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有承包谋划协议约定承包费为300元 /天是每月月底由陈某向某物业公司缴纳下一个月的承包费陈某支付的承包用度并非源于陈某的劳动收益;(二)陈某持有的事情证、事情服是某物业公司在陈某作为单元职工期间向其发放的双方排除劳动关系后陈某不具备继续使用事情证、事情服的条件;(三)在区政府划定的上午7点至晚上 9点期间陈某的上班时间由其自由摆设收取用度也是在区政府的限额规模内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上班时间是由某物业公司摆设错误。
综上双方系职位平等的承包条约执法关系不存在治理与被治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存在某物业公司向陈某发放人为的经济特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 年4月25日某物业公司、陈某签订承包谋划协议某物业公司将其中标的万州区XX 路74-XX号共25个停车位承包给陈某谋划承包期自2017 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17日陈某收取停车用度后某物业公司天天派人牢固向陈某收取承包费300 元剩余停车用度归陈某所有。2017 年12月25日陈某在事情中被案外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伤。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首先某物业公司通过政府部门公然招投标方式获取暂时停车位收费业务谋划权后虽然与陈某签订了承包谋划协议但陈某仍不能以小我私家名义从事暂时停车位收费业务必须以某物业公司名义收取暂时停车用度。
其次某物业公司也为陈某发放事情证、事情服陈某上下班时间由某物业公司划定可以证明陈某为某物业公司事情。
第三虽然从外观来看陈某收取停车费后天天将纳300元承包费但实际上只是内部计酬方式的改变。某物业公司显然以《承包谋划协议》居心规避劳动执法责任其名为承包关系但双方的执法关系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划定讯断:
陈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执法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签订的承包条约是无效条约某物业公司不能将收费运动承包给小我私家签订承包条约是某物业公司为了规避责任。期间陈某持有事情服和事情证上班其上下班时间受某物业公司治理与原来的事情状态一致所以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建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讯断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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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案号:(2020)渝 02民终 1020号
某物业公司、陈某于2016年 4月 18日签订书面劳动条约约定陈某在某物业公司处从事停车收费事情劳动酬劳2000元 /月条约期限至 2017年 4月 18日。条约到期后某物业公司、陈某签订排除劳动条约协议书但陈某仍在某物业公司处从事停车收费事情。
陈某在与某物业公司排除劳动关系后自愿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承包谋划协议》某物业公司按条约约定收取牢固承包费后剩余的收入均归陈某所有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陈某自己负担所以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附属性。陈某的收费时间段虽受区政府相关文件划定的收费时间段限制但陈某在收费时间段内的上、下班时间由其自己控制并不受某物业公司的约束所以双方也没有人格上的“附属性”。
因 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不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划定可以参照“事情证”“事情服”等外在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双方存在隶属关系为前提。一审法院在双方签订有《承包谋划协议》的前提下忽视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一本质特征仅从“事情证”、“事情服”等外在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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